2005年10月2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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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公车私用出车祸 公安局被判连带责任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慕雨

  本报讯 民警私用警车出了车祸,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民警所在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这样的案子,湖州市中级法院还是头一回碰到。昨天,该院终审判决私用警车的潘某承担所有赔偿费用的70%,而其所在单位要对潘某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3月27日,时任某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潘某,因私事驾驶该局的警车出行,途中与蒋某驾驶的轿车(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有)和一辆小客车追尾,随后又将从轿车上下来的李某和杨某撞倒。杨某被撞成一级伤残。经认定,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临时停车未靠右而负次要责任。
  经杨某起诉,今年6月17日,长兴县法院一审判决该民警所在的公安局和长兴公路运输管理所连带赔偿杨某95.5318万元,其中公安局承担70%、长兴公路运输管理所承担30%。
  该公安局不服上诉。二审中,对于事故责任的主体,双方争议颇大。该公安局认为,潘某用警车并非执行公务,根据国家的有关司法解释,单位不是事故责任的主体,不用承担责任。
  经过审理,湖州市中级法院昨天进行了终审宣判。该院认为:该公安局对本单位车辆未尽管理义务,存在管理上的瑕疵,造成潘某擅自为私事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虽与潘某无共同过失,但两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属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蒋某因其驾车是履行职务行为,法院判决其民事责任由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承担。
  毋庸讳言,在现实生活中,公车私用现象并不鲜见。有关法律人士认为,虽然目前尚无法律明确界定公车私用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但湖州的这一司法实践发出一个信号:单位得增强公车管理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了。